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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委员会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务委员会名单

(依字典排序法排序)

(2023年5月)

工作角色

工作分工

主 任

冀书关

教 授

负责全面

副主任

高忆先

教 授

本科生教学

朱文圣

教 授

研究生教学

委 员

陈良云

教 授

代数方向

段永江

教 授

分析方向

刘秉辉

教 授

概率统计

柳 絮

教 授

偏微分方程与控制

秦德生

副教授

数学教育

沈广艳

副教授

几何与拓扑

公共数学

孙法省

教 授

应用统计

王晓辉

教 授

咨询监督

徐英祥

教 授

计算数学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务委员会章程

(2013年12月18日经学院教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2013年12月21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学与统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保证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学院成立“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审议、监督、评估、指导、质询和决策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各课程模块负责人、学校教务委员会成员中我院的教师代表和学校负责督察我院教学工作的督学组成。

课程模块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2、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能从大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3、能够保证参加学院教务委员会活动时间;

4、学院在岗教师。

第四条 学院各课程模块负责人候选人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并成为学院教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院长解聘,重新遴选:

1、本人申请辞职的;

2、本人工作调离的;

3、职务身份发生变动或退休的;

4、本人因故离开学院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5、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 委员会设秘书2人,由学院本科教务秘书和研究生教务秘书担任,负责委员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务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校教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了解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国内外高等教育的改革动态与发展趋势,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况,全面了解学院的教学工作状况,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教学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教材奖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

第十一条 对学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审定教学研究课题,指导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与教学成果提出评价意见,组织并实施学院级教学调研。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对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参加职称评定的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结论,并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制定学院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选院级教学奖,推荐各类校级教学奖和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第十五条 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制定、修改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拟订学院教学评估方案,参与学院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接受学校委托的教学指导工作,并实施监督和参与决策。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负责相关课程模块的教学梯队的培养、课程安排、教材的选定及期末考试试卷的审定(试题的科学性由命题教师负责,委员会委员主讲所负责课程模块的课程的期末试卷由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审定,审定者和任课教师不得为同一人),并指导任课教师备课、教学及期末试卷命题。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要掌握所负责课程模块课程的教学情况。委员每学期听课3-5次,对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听课记录单并提交给教务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要参加期末考试巡考,监督考试纪律,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违纪事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或由委员提出,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重大问题的决策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经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务委员会职责》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委员会。


2013年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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